支持中国汽车“走出去”!银保监会拟允许汽车金融设立境外子公司
“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出现一系列的新突破、新规定、新举措。
支持中国汽车“出海”
《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其中,结合当前产业和市场发展实际,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征求意见稿》集中体现了服务汽车金融发展、与时俱进的改革理念。”中南大学交通运输研究中心研究员时蔚然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其中提出的允许国内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其实质是服务国内汽车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有利于新时期汽车业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深化改革推进规范管理
事实上,原有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14年,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而且,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因此,修改已是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城市汽车普及率已较高,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同时,近年来我国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此外,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从《征求意见稿》中不难发现,适应发展的改革是贯穿其中的主线。
其中,对于如何优化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一是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二是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是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征求意见稿》总体上是有收有放,原则上结合现实发展需求,对于一些不规范行为作出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而对于一些应该由市场主导的事项将其还原放开,体现了管理理念现代化的主旨。”有行业人士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
强化治理促进市场消费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但是,对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了解,近年来,银保监会相继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政策,均明确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从本次修订看,其在现有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汽车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等现实情况,着重突出一系列要求,一是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三是明确监事会或专职监事设立及履职评价要求。四是加强高管层履职考核评价和履职问责。五是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六是建立年度信息披露制度。七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八是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和定期外部审计制度。九是新增数据治理相关要求。
“加强内部管理,才能在适度放宽业务时也能规范发展。”时蔚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凸显了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主旨,对于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