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立法,首次界定完全自动驾驶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22-07-06· 中国汽车报网 记者:赵建国 编辑:李沛洋
记者:赵建国 编辑:李沛洋

7月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第五十五号公告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中央战略部署,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界定、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驾驶人的接管义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首次界定自动驾驶事故责任

《条例》最大的突破点,是首次对完全自动驾驶、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事故作出了界定。

据介绍,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事关各方利益,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智能网联汽车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有必要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条例》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按照责任主体及其行为模式,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分别规定,对于尚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主要规定:

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

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强调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条例》对备受关注的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不但能采集到各类交通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为等大量数据,还能采集到途径地的地理信息等数据。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鉴于数据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作用,均高度重视车联网环境下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并予以专门规范。

我国也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涉及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要“构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加强数据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车联网环境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经验,《条例》专门设置“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一章,对智能网联汽车涉及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进行规范:

一是规定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四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五是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明确驾驶人的接管义务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在何种情况下由驾驶人接管,《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既要保障行车安全又要避免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从而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进而使广大群众接受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知情权,《条例》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的做法。

一是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二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三是强化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售后服务责任,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条例》分为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等九个部分,对有关问题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关联信息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等众多领域协同创新,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也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已在这一领域深耕多年,国内北上广等城市都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方面表示,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领域有着较为雄厚的技术基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拥有一批优秀企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率先探索立法,将有力推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从而有效带动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工业制造等相关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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