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出口欧盟或迎更严监管

发布日期:2025-03-28· 中国汽车报网 记者:万仁美 编辑:孙焕玉
记者:万仁美 编辑:孙焕玉

近年来,中国汽车加速走向欧洲,与此同时,欧盟的汽车贸易环境也在不断趋于严格,政策的调整时时牵着中国车企的神经。近日,欧盟就修改汽车反垄断规则征求意见再次引起行业关注。消息称,欧盟委员会启动了一项公众咨询,旨在收集各方对汽车行业垂直协议竞争规则运行情况的意见。据介绍,本次公开咨询是对2024年1月18日启动的《汽车业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MVBER)和《补充指南》(SGL)持续评估的一部分。这些规则旨在帮助汽车行业企业评估其纵向协议是否符合《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第1款。在此次审查中,委员会将考虑当前汽车行业的竞争状况,并纳入2023年对SGL修订所带来的影响的评估。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欧盟启动这一决议?哪些条款有可能被修订?规则的调整又将对我国汽车出口欧盟产生什么影响?就此,《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反垄断方面的专家进行解读。

迎接产业竞争,反垄断规则启动修订

对于欧盟汽车反垄断规则的具体内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告诉记者,其核心包括MVBER、SGL,《纵向限制集体豁免条例》(简称VBER),以及配套的《纵向限制指南》共同构成。

邓志松指出,每个文件都肩负着特定的使命。MVBER旨在协调汽车行业与欧盟竞争法的关系,MVBER在实施中仍然需要遵循VBER的一般框架要求,鉴于汽车行业的特殊性,这个文件进行了补充与调整,比如,新车销售的分销协议适用于VBER的“安全港”,对于车辆零部件供应及维修服务,除了MVBER列举的核心限制外,也可以依据市场份额低于30%予以豁免。VBER的核心是说明哪些纵向协议可能被豁免,这份文件规定,对于能提高效率、增进消费者福祉等积极效果的纵向协议或行为进行推定豁免。VBER通过双重市场份额限制为供应商和经销商设置“安全港”,一方面,对符合“安全港”条件的分销供应协议推定适用集体豁免;另一方面,对含有核心限制条款的协议排除集体豁免的适用,并针对具体行为设置排除适用的例外。《纵向限制指南》则主要解释了VBER规则,对于超出VBER范围之外的纵向协议进行评估提供了指导。

“欧盟汽车反垄断规则的条款比较精细,比如,在禁止垄断协议中,对于捆绑销售、歧视性定价等严格禁止,并且防止通过并购形成市场垄断。欧盟汽车企业曾经通过原厂配件规定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这种情况被汽车反垄断规则打破了,反垄断规则要求车企开放车辆技术信息、诊断软件及配件兼容性,保障独立维修商权益,不得限制第三方生产通用配件。”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汽车国际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晓红告诉记者,欧盟汽车反垄断规则也积极推动车辆数据透明化,防止通过软件或数据控制形成垄断,并且将碳排放合作纳入反垄断豁免范围。

记者注意到,2023年4月17日,欧盟委员会将MVBER的有效期延长5年,2028年5月31日到期。也就是说,至今有效期还没有过半,为何欧盟会在这个时候启动汽车反垄断规则修订?

邓志松告诉记者,2021年,欧盟曾发布MVBER评估报告,报告认为,自2010年条例修订以来,汽车市场的竞争环境总体上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但面临着巨大的绿色和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基于这样的评估结论,2023年欧盟委员会延长MVBER有效期,并对SGL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授权维修商和独立运营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访问车辆传感器生成的数据;汽车供应商在考虑是否基于潜在的网络安全问题拒绝发布某项信息时,必须适用比例原则。

“本次征求意见是MVBER常规5年评估的一部分,旨在为2028年MVBER的修订提供建议。2024年7月18日,欧洲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协会(简称CLEPA)公布了2024~2029年立法政策重点文件,强调在智能化和绿色协议引领的背景下,汽车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型,CLEPA认为,下一阶段的立法重点应当放在保障转型能够使行业与民众受益上,要确保变革高效、有效,还要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邓志松认为,随着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技术、AI等新兴领域的兴起,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变化,欧盟希望通过修订规则重新平衡汽车制造商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关系,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孙晓红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欧盟修订汽车反垄断规则,原因在于电动化与智能化正在重塑全球汽车产业格局,电池技术、充电网络及数据控制成为新的竞争焦点。欧盟需调整规则以适应新技术场景,防止关键资源旁落。比如,电动化、智能化的两个关键要素——电池与芯片,欧盟都不占优势,这势必促使欧盟需要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在两位专家看来,为加快电动化转型,欧盟希望通过放松部分反垄断限制提升本土企业活力,比如,研发合作方面的限制规定适当放松,同时对外设置壁垒,平衡内外竞争压力。同时也要警惕智能汽车可能衍生的新型垄断风险,有必要明确数据共享规则,保障消费者选择权等。

或从“气候优先”转向“竞争力重塑”

那么,哪些条款将被修订?邓志松告诉记者,规则修订是高度机密的事情,在正式结果公布之前,都不知道真相是什么,但可以通过相关会议、欧盟领导讲话等公开信息捕捉到蛛丝马迹。

在欧盟委员会发布征求意见的新闻稿中,提及了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30日召开的汽车行业未来战略对话。该会议重点关注了汽车行业人才和资源获取、技术创新、下一代车辆开发等问题。公开报道还提及2024年欧洲纯电动车销量同比下降1.3%,而中国车企在欧洲市场份额从2020年的3%攀升至2025年初的18%。

邓志松认为,为了保障欧盟汽车的市场地位,未来有关政策可能会从“气候优先”向“竞争力重塑”转向。相关条款的修订也可能围绕这一目标展开。他指出,预计在下次修订后,可能会对适用豁免的纵向协议的情形予以细化,并根据当前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增加核心限制条款。例如,在数据获取方面,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于共享汽车数据的要求,防止制造商通过技术壁垒限制独立维修商或零部件供应商的市场竞争能力等。新能源汽车普遍采用OTA形式控制车辆远程数据访问或车载软件,修订规则在这方面将会有更多要求;在电池方面,可能会对限制第三方维修商更换电池或限制不得更换其他品牌电池等是否属于核心限制予以明确。

对于规则的调整,孙晓红判断,纵向协议可能会放宽,或允许车企更加灵活地与经销商合作,但保留对跨区域销售的限制。技术豁免也有可能扩展,环保技术研发有可能获得有限反垄断豁免,并且鼓励车企合作应对碳中和目标。在数据管理方面,可能明确车辆数据开放标准,防止车企通过封闭系统垄断维修市场。在电池、芯片等关键环节,有可能出台限制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

我国汽车出口欧盟

短期有挑战 长期是机遇

前不久,欧盟对我国出口到欧盟的电动汽车加征关税,给我国车企布局欧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此次欧盟将重新修订汽车反垄断规则,又将对我国汽车出口欧盟带来什么影响?

邓志松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兴起,中国汽车产品出口到欧盟受到多方面的反垄断监管,不仅是欧盟传统的反垄断规制,还包括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开展调查。当前,欧盟已经在汽车领域,特别是电动汽车领域,将中国车企作为重要竞争对手。可以预见,后续的条款修订可能会有一些针对性的修改,中国汽车出口欧盟的产品可能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希望中国汽车企业予以高度重视。

电动化、智能化是新生态,必然催生出新的合规要求。邓志松认为,中国汽车企业在面对欧盟反垄断监管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合规要求,比如,面对欧盟数据强制共享要求,中国汽车企业不仅要考虑满足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的要求,也要符合中国的数据出境监管规定。

在基础设施方面,欧盟同样会提出要求。邓志松指出,欧盟可能要求开放平台或开放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中国车企或许要调整出口汽车的技术参数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布局。

“短期有挑战,长期是机遇。”对于欧盟启动修订汽车反垄断规则对中国汽车的影响,孙晓红如是说。他指出,规则修订后,我国汽车出口欧盟的合规成本肯定会增加,需满足数据共享、售后市场开放等新要求,本地化运营复杂性提升,这些因素都会带来挑战。另外,重新修订规则,也会增加贸易壁垒的风险。但从长期来看,我国在电动化、智能化领域领先欧盟汽车企业,通过技术优势转化可巩固市场地位。修订后的新规则也将有助于中国汽车企业与欧洲初创企业或经销商合作,规避垄断指控并融入供应链之中。

前段时间,《欧盟电池法》(简称EPR)正式生效,这是电动化浪潮后,欧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此次反垄断法再次修订,会不会让中国汽车企业难以应对?对此,孙晓红认为,这意味着供应链尽职调查需同时满足反垄断与环保要求,中国汽车产品出口欧盟将面临双重合规压力。

邓志松也指出,EPR与MVBER在监管目标上有所不同,但在某些领域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影响或潜在冲突,特别是电池安全性要求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例如,MVBER要求汽车制造商不能封锁维修市场,应允许独立维修商获取必要零部件,防止制造商垄断售后市场。而EPR则要求企业确保电池维修、更换的安全性。

“欧盟此次反垄断规则的修订与以往出台的法规不存在直接冲突,它们在不同方面共同规范汽车行业发展,但在数据管理和市场竞争规范的具体实施上存在潜在协调需求,以确保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国际商会(ICC)中国反垄断大使詹昊告诉记者,以数据管理为例,欧盟电池法要求电池携带“数字电池护照”,记录原材料等信息,重点在于电池产品本身的信息管理和可持续性。电池属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零部件,可能同时销售给品牌授权维修商和独立维修商。因此,汽车电池销售需要符合电池法的环保管理措施,也需要符合市场竞争规则,二者涉及不同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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