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车“冒烟”一定是排放不合格吗?

发布日期:2024-09-11· 中国汽车报网 吴东风 编辑:孙伟川
吴东风 编辑:孙伟川

当前,针对在用柴油车尾气排放检查,部分地方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实施“只要冒烟即视为排放不合格”的硬性规定。如果被检车辆的检验报告显示数据是在标准限定范围内,便将其视为虚假报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上述这种简单的处置方式存在争议:一是仅凭冒烟就判定检验报告虚假,证据并不充分;二是“冒烟即不合格”的评判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和合理性。
  柴油车尾气排放检测严格遵循《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两项标准。HJ1237-2021第7.5条款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依据GB3847-2018标准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而GB3847-2018第8.2.2条款则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值得注意的是,GB3847规范性附录D中,对林格曼烟度法的观测位置和条件均有明确要求,只有当观测人员与被检车辆排气口位置、距离、背景、角度、光线、风速、人员资格等条件均满足规定技术条件时,才能进行肉眼观测,并根据观测比对结果进行判定。此外,该标准还要求必须满足持续观察条件,并有标准比对样本。由此可见,仅凭监控系统摄像头采集的影像资料,主观判断车辆排气口冒烟的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并据此断定尾气排放检验结果虚假,显然不够客观,很大程度上存在标准适用不准确及错位判定的情况。
  根据GB3847-2018附录F.3“在用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的相关规定,“明显可见烟度”和“林格曼黑度”的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林格曼黑度法的检测,而不适用于采用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的检验结果判定。在实际车辆检验过程中,若缺乏确凿证据来证实检测机构存在人为主观故意篡改检验结果数据的行为,或违法实施检测作弊,那么当监管人员主观判断的结果与尾气排放检验检测系统所采集的检验数据产生冲突时,不应直接判定后者为虚假检测,更不应轻易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定义为虚假检测报告。
  HJ1237-2021规范性附录E《视频监控装置技术要求》中提到,监控视频及移动式摄像机主要用于记录检验区域情况和取样管插取的全过程,它们并不具备监测排放烟度是否合格的功能。因此,在实际排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除“明显烧机油和严重冒黑烟”等可以通过肉眼直接观察并判定的情况外,对于在加载减速测试过程中偶发或轻微烟度的观察,不应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行政机关在监督、判定时,不能仅凭视频影像就做出决定,更不能以此作为执法处罚的依据。若未经严格有效的技术审核,便将这些视频资料用作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证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做法。
  事实上,GB3847-2018规范性附录B加载减速法对柴油车尾气排放检验有明确的技术指导,包括检测规程、测试设备、检测软件及设备检查等相关的要求。按照标准规定的检测规程,当被检车辆在提速、功率扫描或整个检测过程中出现偶发或轻微烟度现象时,应依据测试设备的自动判定结果为准。在此过程中,不应因主观判断外观检验不合格而否定台架检验的结果。即使是大功率车辆检测时出现“严重冒黑烟”的情况,也应优先相信精密测试仪器的科学判定,而非依赖人工主观臆断。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循“处罚相当”原则,确保所有行政处罚都以事实为依据。这不仅要求行政处罚满足合法性原则,更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因此,即使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出现排气管冒烟,也并不能直接断定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更不能以此为由草率地判定之前的检测和报告存在虚假。
  (作者系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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