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车 · 论势 || 《条例》为供应链企业要账“撑腰”
国务院3月24日公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汽车行业的中小型企业来说,绝对是个大喜讯。因为《条例》不仅对货款支付的时限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且对投诉渠道、处理时间也做出了具体限定。
由此可以推想,6月1日《条例》实施之后,汽车行业中小型企业的资金周转状况有望大为改观,下半年的利润水平有望普遍高于上半年,尤其是会高于去年和前年的水平。企业的健康状态和持续发展的后劲会因此有所好转。此外,占用供应商的钱款少了,大型企业打价格战的“弹药”就少了。可以说,《条例》对价格战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条例》不仅可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同时可以起到提振消费的作用。三年来,残酷“内卷”的汽车价格战无休无止,整车厂利用优势地位动不动就要求零部件供应商降价10%~20%,不降价就不付款;很多供应商是1月供货、12月才能拿到现金货款;行业通行的供货后三个月结账的惯例只存在于口头承诺和纸面合同上。为了保住客户和市场份额,维持企业运转,中小型企业只得咬着牙接受整车厂不合理的付款方案,再想办法把被夺走的利润抠出来。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因为利润一再被盘剥,中小型企业的产品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机构对近几年生产的整车产品做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产品质量、可靠性和耐久性确实明显下降。这就不能怪网上常有博主发表“近几年不要买车”的言论了。显然,残酷的价格战和由此衍生的恶性拖延支付货款,让行业营商环境、市场健康度和汽车消费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更让人担心的是,“内卷式”的价格战和长期拖延支付货款,让零部件行业这个汽车工业的“塔基”受到了严重的侵蚀。稍微年长一点的行业人士都知道,美国曾经拥有世界最强大的汽车产业,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之所以辉煌不再,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利润至上的经营目标导引下,整车厂拼命持续压榨供应链,拒绝与零部件供应商结成和谐共生的命运共同体,导致供应链的研发能力和质保能力双双持续下降,直至沉疴难起,至今依然在整体上无力与日德竞争。美国汽车工业近40年的历史证明,经济发展仅仅依靠“无形的手”是不够的,还需“有形的手”该出手时就出手,且须善为有效。当前,《条例》这只“有形的手”将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缓解持续大幅降价和延迟支付货款给中国汽车产业带来的实质性损害。
《条例》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按照《条例》的要求,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向整车厂交货以后,应在两个月内收到货款。但《条例》更注重基于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的约定,给通行的3个月结账留下了通融的余地。很明显,6个月乃至9个月之后才支付拖欠的货款,是《条例》所不允许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真金白银,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如果中小型企业被逼得走投无路,如何争取政府的支持呢?《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各个省级政府都要建立起中小企业款项拖欠投诉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就要把投诉转交给中央或者地方有关部门去处理;30天内给出处理结果;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这意味着从收到投诉到给出处理结果,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40天,最长不会超过130天。
《条例》不仅明确了监管部门、投诉渠道、投诉处理时限,也明确了惩罚措施。违反《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将会受到名利两方面的损失。其一,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会被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其二,《条例》鼓励新闻媒体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这意味着新闻媒体对拖延支付欠款的大型企业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条例》要求大型企业提高自查自励意识,主动把自己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公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如果不按照要求去做,市场监管部门就会找上门来依法办事。
如果说那些公示内容顶多算是丢了点面子的话,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这对于大型车企来说,则是不堪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