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修代表:关于商用车背载运输合法化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5-02-28· 中国汽车报网 张雅慧 编辑:刘晓烨
张雅慧 编辑:刘晓烨

目前,我国主要商用车物流企业普遍采用编组(背车)路跑、单车路跑和零公里三种运输方式。由于背载运输可以降低人力和一部分燃油成本、提高运送效率,一度受到行业欢迎,并且随着《商用车背车装载技术要求》(WB/T 1057-2015)的实施,商用车背载运输也越来越规范。

但近年来商用车市场形势严峻,行业空间受到挤压,对商用车背载运输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全国人大代表、一汽研发总院试制所高级技师杨永修通过对市场的走访调研,提出“关于商用车背载运输合法化”的建议。

行业困境与现实需求

“当前商用车发运物流市场略显疲态,发运价格有所降低,物流公司、司机收入下滑。此外,司机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同样受制于收入下降,专职于商用车新车发运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建议推广采用背载运输,相较于单车发运,它可以有效降低发运环节的单车燃料成本,进而压缩发运价格,背载发运较单车地跑发运的成本增加约0.6元/公里,可极大降低车企成本。”杨永修说。

此外,背载运输还能够有效降低车辆尾气排放,是节能减排的有力举措。而且由于商用车尺寸较大,背载发运能够直接降低道路资源占用,减缓交通拥堵。

杨永修表示,在安全与工艺水平方面,商用车背载已有充足基础。上述标准的发布也填补了该领域标准的空白,规定了背载原则及作业方式,根据下车类型明确上车背载的技术要求,从背车台、吊装作业、上下车空间位置、垫板防护、捆绑固定角度给出详细指导,相关技术非常成熟。

严要求、硬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杨永修发现商用车背载运输与部分规定管理存在事实上的相悖。

他指出,按照现有法规要求,背载发运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第六十三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商用车背载运输产生了一定局限性。

针对于此,他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建议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提升对车货总高度、总长度的限制尺寸,拓宽背载配对车辆的范围,允许重卡背载发运。

第二,要明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针对商用车新车背载运输,在背车厂保证背载工艺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基于修改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杨永修建议制定新的审核条件,对符合放宽条件的背载下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对推广商用车背载运输给予合法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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